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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是回归法律常识
来源:青海日报

近日,云南省公布“史上最严”的《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》,其中,针对旅游购物“高定价、高回扣”等问题,云南明确:取消旅游定点购物,将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;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;并严厉打击购物商店针对旅游者各类欺诈销售行为。

多年来,旅行团定点购物往往是负面新闻缠身,不仅商品涉嫌假冒伪劣、质次价高,而且强迫购物、收取人头费、高额回扣时有发生,游客因为购物量少或“零购物”,而被导游辱骂甚至殴打的新闻,也不是一回两回的事了。事实上,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旅游法》早就明确规定: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

对云南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,我情愿将之看作是对旅游法规执行不力的一次纠正。在旅游定点购物仍然大行其道的其它地方,是否也该严格执行《旅游法》所要求的“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”之规定,全面取消让游客深恶痛绝的旅游定点购物?诸如“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”之类保障游客权益的条款,写进法律法规易,要落到现实当中却相当地难,对游客来说,只是中看不中用的“纸上权益”。

在破釜沉舟、刮骨疗伤,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后,并非万事大吉。在实际操作中,有些旅游定点购物,看起来不像是定点购物,比如“参观某某厂”、“参观某某商城”等等,在“参观”过程中诱导游客消费,“参观”结束后甚至也会有销售环节,游客也要面临买不买的纠结,这到底应该算作定点购物,还是“景点参观”?有的旅行社据说还会向游客派发购物现金券,用即时优惠,诱使旅客“自愿”进入指定的购物商店。所以说,既要全面取消旅游定点购物,也要打击定点购物的新变种。